各潜在投标人:
******有限公司资质体系认证服务采购(四次)项目(项目编号:2025TDCYZB******)补疑如下:
问题一:招标文件“1.6招标范围”内提及“食品配送操作规范体系认证证书”。经我公司核实,该描述与现行国家标准及认证行业通用规范名称存在差异,规范的名称应为“食品配送操作规程服务认证证书”。为确保项目要求的准确性与后续执行的可操作性,恳请贵公司予以确认并澄清。
答:原招标文件中“食品配送操作规范体系认证证书”更改为“食品配送操作规程体系认证证书”。
问题二: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人要求——五、付款方式——3”中规定:“在招标人付款前,中标人需向招标人交付等额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在认证服务行业,绝大多数机构,特别是中小型认证机构,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规,其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但适用税率通常为1%或3%,无法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条款可能导致大部分潜在的认证服务机构无法满足投标要求,无形中限制了竞争。恳请贵公司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对此条款的适用性予以重新审视,并告知可能的解决方案。
答:原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中“在招标人付款前,中标人需向招标人交付等额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变更为“在招标人付款前,中标人需向招标人交付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评标时以不含税价格为评标依据)
三:该项目为分项报价,结算时以实际认证使用的证书结算,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分项报价表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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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第一年认证审核费用 |
第二年监督审核费用 |
第三年监督审核费用 |
合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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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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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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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45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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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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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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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配送操作规程体系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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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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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可追溯管理体系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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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由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请谅解。
项目联系人:林工;电话:******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