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固体废物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即日起至2026年2月底,在全市组织开展打击治理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违法犯罪“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常见的如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船舶垃圾等。
二、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物;禁止非法跨省、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固体废物;禁止向下水道、河流、渠道、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偷排废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偷排固体废物;建筑废物的排放、运输、消纳应取得建筑废物处置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固体废物转移、运输、装卸、倾倒、接收、堆放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处理处置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并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违法转移、处置、倾倒固体废物的相关违法犯罪进行查处。
五、在查处过程中,凡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2345、110。
全市打击治理非法转移处置倾倒
******办公室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