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人民政府委托,对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居民房;北侧为农用地和中心大道。调查地块中心坐标为:E117.061775,N3******居住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
(二)污染识别调查工作于2025年1-2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集团企业三废处置得当,经分析,周边环境对本地块造成环境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历史及现状均无重点排污生产企业活动,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亦无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潜在污染源,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块内布设6个土壤快筛监测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主要结论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该地块未曾作为工业生产企业用地,无工业固废储存、地下储罐、地下输送管道,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综合以上资料,调查地块内不存在潜在污染源。通过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现场快速检测,调查确认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第二阶段调查,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