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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财政局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公告-框架协议-征集公告

靖安县财政局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公告-框架协议-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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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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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按照本征集公告要求,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

一、征集邀请

******财政局拟对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兹邀请符合本次征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征集。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财政局

2、联系人:曾琦(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3、联系方式:0791-******

4、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三、项目概述

1、征集项目名称: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2、征集项目编号:K************

3、征集项目简介: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4、适用于本项目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

序号 征集人 类型
1 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所属采购单位 行政区划

5、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包号 标的名称 采购品目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预估采购数量 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1 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其他未列明行业

(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分包名称: 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申请加入框架协议

1)标的名称: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2)服务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技术保障 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 最高限制单价(折扣率)
1 服务内容 服务范围 本次框架协议采购人的范围是靖安县县直机关,响应供应商不得对采购人的范围作任何附加条件的限定。
2 其他服务要求 送修程序 1.承修方接收维修车辆时,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详细填写《政府采购中心车辆送修通知单》中相关内容,交由托修方确认,确认完毕后双方盖章。 2.对维修车辆承修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需更换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
3 服务标准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当日市场价×综合折扣率。综合折扣率最高为100%,各投标单位在系统中填写的报价应为XX%为折扣率。
4 技术保障 技术保障 1、对托修方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保证托修方及时用车。 2、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3、应为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提供紧急救援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靖安县能在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 4、场地应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设有业务接待室、客户休息区、预检工位、机电、钣金、喷漆工位、总成维修车间、配件库,并标识清楚。 5、人员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新能源汽车维修人员。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6、设备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设备清单参考如下: (1)仪表工具: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燃油压力表、液压油压力表、真空表、空调检漏设备、轮胎气压表、外径千分尺、内径千分尺、量缸表、游标卡尺、扭力扳手。 (2)专用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轮胎轮辋拆装设备、车轮动平衡机、四轮定位仪、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汽车举升设备(不少于2台)、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冷媒鉴别仪、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车身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车身整形设备、车身校正设备、悬架试验台、喷烤漆房及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调漆设备、特种工程车辆维修设备(铲车、空压机、履带吊、压力容器、汽车吊)。 (3)检测设备:尾气分析仪、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性能检验设备、砂轮机、台钻(含台钳)、气体保护焊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抢修服务车。 7、应对送修的各级各单位的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一车一档,开展跟踪服务。 8、为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定期保养的车辆办理优惠索赔,定期免费检靖安县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9、内免费拖车施救,过路过桥费、燃油费全免,免费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洗车。 10、单独建立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单独核算维修费用,并认真、及时、准确地编报公务用车维修情况统计表。 11、如成交后不将维修业务转包至非成交供应商,不替非成交供应商代开具定点维修车辆范围的车辆维修发票。 12、按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执行“三级”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 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3、如靖安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到成交供应商处维修,应在本次采购承诺和报价(最高限价)范围内提供服务,不得其它服务。 14、如靖安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到成交供应商处维修,成交供应商应优先服务。 15、如在合同期内发生经营场所变更,应于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低于采购时的条件,方可继续履行合同。
5 所涉及货物质量的标准 质量保证 1、在各级各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汽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等,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 2、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业规定: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3、成交供应商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行业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配件质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三包”。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后,在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

3)服务人员组成要求:

(3)商务要求:

1.分包名称: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1) 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靖安县

2) 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3) 支付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4) 违约责任:

合同中约定

5)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中约定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2年

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分包名称: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1. 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供应商需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按要求填写《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供应商需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3 供应商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注: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代理机构最终查询结果为准,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之后,如查询到不良记录将随采购文件存档。 供应商将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全部搜索结果如实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2. 供应商特殊资格要求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具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提供《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扫描件加盖公章。

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不专门面向的原因: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七、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1.分包名称: 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1)、资格审查方法:

由征集人审核

(2)、资格审查标准:

由征集人审核

八、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征集人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九、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申请规则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十、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征集人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后,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当天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十一、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要求

申请的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通过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

十二、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

十三、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征集人的权力和义务

1、为本协议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2、对本协议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3、对本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4、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5、接受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6、公开本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7、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二) 入围供应商的权力与义务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服务和协议价格向采购人供货;

2、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进行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

3、对本协议履行形况和采购合同情况向征集人进行反馈与评价。

(三) 对本协议确定的委托代理商进行管理

十四、采购合同文本

详见附件

十五、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 )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采购系统”),进入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供应商库。

(二)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只需校验证书及签章的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应当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供应商登录入口的CA办理模块。

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适应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框架协议采购系统

400服务电话:400-118-6677

CA及签章服务: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web/)-“CA及签章办理流程”进行查询。

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需按照附件格式上传相关材料。

2.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固定价300元向每家入围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收取方式:入围供应商领取入围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缴纳,未足额缴纳服务费的供应商后续不得签订框架协议。



征集人:******财政局

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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