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P******25000DIM
******公安局第一类局机关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共11个食堂(含局机关、交警大队、文腾、双堰、特巡警、三甲、绮陌、看守所、拘留所、执法办案中心、刑侦一中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1月11日
二、更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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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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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文件 |
采购文件的“第2章采购需求”中的第2.3.1.2.5猪肉:单头净重************学校要求砍成小坨。杜绝病、残猪肉、注水猪肉、死猪肉、种用公猪肉、生产母猪肉。 |
2.3.1.2.5 猪肉:单头净重300斤以上的健康生猪肉,带皮、肉质新鲜、有弹性、色泽红润、无寄生虫,无病毒;排骨和猪手需砍成小块,其他部分由各食堂工作人员自行分解。杜绝病、残猪肉、注水猪肉、死猪肉、种用公猪肉、生产母猪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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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文件的第8章“附件3:分包意向协议书”中的备注2:投标人属于中型企业,同时又是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提供自己生产的产品加上分包给小微企业的金额(811458.00元)达到预算总额的30%(即******.00元)的,则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无需分包声明函》和分包给小微企业的《分包意向协议书》,作为是否满足预留采购份额资格审查的证明材料。 3、投标人属于小微型企业,同时又是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提供自己生产的产品达到预算总额的30%(即******.00元)的,则投标人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只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无需分包声明函》。 |
2、投标人属于采购标的对应所属行业中型企业制造商,提供自己生产的产品加上分包给小微企业的金额(811458.00元)达到预算总额的30%(即******.00元)的,则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给小微企业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自己生产的产品提供《无需分包声明函》,作为是否满足预留采购份额资格审查的证明材料。 3、投标人属于采购标的对应所属行业小微型企业制造商,提供自己生产的产品达到预算总额的30%(即******.00元)的,则投标人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只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无需分包声明函》。 |
更正日期:2025年11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站通知,如未及时关注网站通知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公安局
地 址:织金县金北路80号
联系方式:王警官******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学院路清华国中旁
电 话:0857-****** ******
文件预览:
******公安局第一类局机关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共11个食堂(含局机关、交警大队、文腾、双堰、特巡警、三甲、绮陌、看守所、拘留所、执法办案中心、刑侦一中队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第一次变更公告.pdf
更正公告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