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8月1日-2025年8月7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
通讯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
联系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项目建设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有限公司危废仓库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 危废仓库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村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拟投资200万元,在不新增用地情况下,将国电厂区#1石灰石仓库改建成危废仓库,用于集中收集暂存现有烟气脱硝特许经营工程产生的废油、废油桶、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本项目无废水排放,不新增生活污水。 (2)废气 本项目危废仓库废气负压收集后分别经两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两根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 (3)噪声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区合理布局,同时采取建筑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在采取降噪措施的情况下,经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有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有限公司年产10吨聚四氟乙烯管及垫片加工成型项目
项目名称 | 年产10吨聚四氟乙烯管及垫片加工成型项目 |
建设地点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滨江工业园大健康新材料产业园11号厂房3楼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拟投资5000万元建设年产10吨聚四氟乙烯管及垫片加工成型项目,该项目租赁滨江工业园大健康新材料产业园11号标准厂房3楼870平方米,购置振动切割机、模压机、压力定型机等设备,建成后年产10吨聚四氟乙烯管及垫片。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本项目焊接废气、成型废气、预热废气、定型废气、热熔废气、翻边废气等经固定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要求。 ******有限公司深度处理。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经隔声、减振措施处理后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各厂界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本项目废边角料、废滤芯等一般固体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500吨新能源汽车用高性能模塑料项目
项目名称 | 新增年产1500吨新能源汽车用高性能模塑料项目 |
建设地点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泰州港核心港区中部片区永成科技1座一层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数据局备案同意(备案号:泰高新数备〔2025〕104号),拟投资800万元在公司现址内建设新增年产1500吨新能源汽车用高性能模塑料项目。项目对现有租用厂房进行适应性改造,新增模塑料(SMC)机组、树脂糊混合罐等主要设备设施8台(套);项目建成后形成新增年产新能源汽车用高性能模塑料1500t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运营期投料颗粒物经集气罩和密闭投料房收集并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25m高3#排气筒排放,生产和清洗等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和酚类)密闭收集并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25m高4#排气筒排放,在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和酚类有组织排放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和酚类特别排放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因集气效率,项目有少量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和酚类产生。因产生量较少,经自然通风扩散后,其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甲苯无组织排放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和甲苯限值,苯乙烯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苯乙烯二级新改扩建限值,酚类能达到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酚类监控浓度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项目运营期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及排放;生产设备无需用水进行清洗,无设备清洗废水产生;车间地面用吸尘器进行保洁,无地面保洁废水产生;项目生产依托现有员工、不新增员工,无生活污水产生;故项目运营期不新增用水,无废水产生及排放。 项目运营期主要高噪声设备设施为螺旋输送投料机、树脂糊混合罐、SMC机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等生产设备和公辅设施,主要设备设施噪声声级大体介于80~85dB(A)之间,为白天1班、每班8h运行。在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治理措施后,项目所在厂区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可实现达标排放;同时项目所在地周围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不会发生噪声扰民现象。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擦拭抹布、废包装材料、清洗废液、废活性炭和活性炭过滤棉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除尘灰、破损除尘袋委托有处置能力的一般固废单位处置。废边角料、普通废包装材料出售综合利用。在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后,项目固废“零”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