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专项整治,扎实做好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严厉打击农村假冒伪劣、制售假劣肉制品及网络餐饮、校园餐、“一老一小”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违法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违法案件线索。具体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
1.未经许可(备案),或超出许可(备案)范围、有效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更换食品包装、篡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翻新”食品。
4.未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贮存运输、出厂检验、食品安全自查、人员培训和管理等制度,食品销售者索证索票落实不到位。
5.涉及农村食品安全的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二)制售假劣肉制品
1.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
2.未按规定索取、查验肉制品品质检验和检疫合格证明,生产经营来源不明、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注水、注药,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4.生产经营中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肉及其制品。
5.其他涉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犯罪线索。
(三)网络餐饮违法行为
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黑外卖‘幽灵外卖’。
2.经营项目与许可或者备案项目是否一致,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自制饮品等高风险食品。
3.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采购使用过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采购使用无检验检疫票据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类,经营非法野生动物、长江等禁捕区域非法渔获物。
4.加工操作存在严重不规范,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差,食品与不洁物品接触,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加工流程操作,如未彻底清洗食材、未在规定温度下储存食品等行为,未使用“食安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等行为。
5.送餐过程不符合要求,送餐容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有毒有害的材料制作餐盒;送餐过程中未对食品进行妥善保管,导致食品受到污染或变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温度要求将食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等行为。
6.网络餐饮平台泄露个人信息,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一系列的骚扰、欺诈等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四)“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采购来源不明的食材,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采购没有正规检验检疫证明的肉类、蔬菜等行为。
2.校园餐的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差,工作人员未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手部未进行充分消毒就直接接触食品。
3.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4.未按规定对校园餐进行留样,或者留样数量不足、留样时间不符合要求。
5.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却仍从事餐饮工作,未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调离。
6.配送车辆未保持清洁,未按规定的温度条件进行配送,导致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或变质。配送人员未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如用手直接接触食品等。
(五)“一老一小”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养老机构、养老助餐机构、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2.从不正规渠道采购食材,采购来源不明、质量无保障的食材,存在劣质肉类、过期食品等行为。
3.加工场所环境脏乱差,食品加工设备陈旧且未定期清洁消毒,工作人员存在不洗手、穿着不洁工作服操作等行为。
4.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照规定进行添加剂的备案和申报,甚至使用非食用物质代替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5.集中用餐单位的餐具未经过严格的消毒程序,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方式的行为。
6.未按规定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或者留样数量不足、留样时间不符合要求等行为。
7.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或者患有传染病等疾病仍从事餐饮工作。
二、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0839-******(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2.邮箱举报:******(邮件标题请注明“食品安全线索举报”)。
************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股。
三、注意事项
1.提供详实线索:请明确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票据等),以便快速核查。
2.保护举报人权益: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禁止恶意举报: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