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市驻罗单位: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24〕29号)《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版)》研制的《罗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赋权******街道)行使的,由有关******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其余******街道)行政区域内由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集中行使后,不影响集中前原行政职能部门的上级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原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继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防止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脱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原行政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二、根据《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本次由罗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87项,详见《罗平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有关事项依据发生变更、《指导目录》尚未调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各领域开展行政处罚后要及时总结形成典型案例,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加大力度组织开展宣传。
四、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承接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与选取事项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厘清职责边界。自本文印发之日始15日内,集中处罚权原行使部门应主动衔接综合执法部门做好业务交接,并各自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变动后的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参照《罗平县司法局关于梳理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罗司发〔2024〕20号)执行。交接前未完成的案件由原办理部门继续办理,并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职责。
六、未选取的事项仍由原行政职能部门实施。
******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