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延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35QY756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安场镇东坝村陈教组陈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期间产生的鸡粪未采取措施及时收集、处置,现场检查时厂房外北侧土地内有大量鸡粪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5年9月******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情况、你公司基本信息、你公司环评手续沿用原正安县利刚蛋鸡养殖项目报告书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房外北侧土地内有大量鸡粪露天堆放等事实。
(二)2025年9月12日对现场负责人曾坤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计2页。证明被调查询问人曾坤的身份信息、你公司基本情况、露天堆放鸡粪的事实及原因等。
(三)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1日现场取证材料(现场检查图片)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厂房外北侧土地内露天堆放的鸡粪图片资料等。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是董延娟等基本信息。
(五)2025年9月12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董延娟和现场负责人曾坤的基本信息。
(六)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2025年9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书》,陈述申辩主要理由:近年来整体经济大环境不好,养殖行业艰难,鸡蛋的价格有史以来最差,完全处于亏损状态,亏损得连政府租金和集体经济的分红都支付不起,加上罚款无法生存。陈述申辩诉求:恳请我局减免或从轻处罚。
2025年11月4日,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会商会议,对案件情况进行了集体审议。会议认为:一是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二是整体经济大环境不好、养殖行业艰难、无法支付租金和分红等不属于从轻或免于处罚范畴,应当不予采纳。基于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维持告知金额下发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2025〕6号)及其《送达回证》《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元)。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况如下: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3进行裁量,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50%):未采取措施及时采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取值50%;
2.畜禽养殖规模(50%):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不足5000头(其他畜禽养殖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取值20%。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计算处罚金额为〔(50% 20%)×60%〕×10万=4.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12楼财务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艾鲜????????????????? 电 话:0851-******
地址:贵州省正安县综治中心大楼(原政务中心大楼)11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