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5】1790号)。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
******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三楼307(联系人:刘书记员,电话:0755-******)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五楼505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