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宁强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李庆
地址/住址:宁强县舒家坝镇舒家坝村二组
2025年5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本人经营的位于舒家坝镇舒家坝村二组的砂石加工点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经营的位于舒家坝镇舒家坝村二组的砂石加工点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2.2025年5月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经营的位于舒家坝镇舒家坝村二组的砂石加工点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3.2025年5月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经营的砂石加工点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经营的位于舒家坝镇舒家坝村二组的砂石加工点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4.李庆经营的砂石加工点设备机械总费用清单1份:证明该砂石料加工点投资金额;
5.李庆经营的位于舒家坝镇舒家坝村二组的砂石加工点平面图一张:证明该砂石加工点平面布局情况;
6.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李庆身份信息。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宁强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本人陈述申辩权利,于2025年6月3日送达,你本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适用情形(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未建成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5%-3%)。我局对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责令恢复原状;(2)对你本人“经营的位于舒家坝镇舒家坝村二组的砂石加工点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叁的罚款,即按照你本人“砂石加工点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叁万肆仟捌佰元(34800)的百分之叁”处以壹仟零肆拾肆元(1044.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