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快复查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完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续工作,我局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工作,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已调查登记但尚未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共3处),进行核查并补充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现予公示。公示期5日(2025年5月13日至5月17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个人实名或单位加盖公章的形式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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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不可移动文物名录(3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