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部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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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年产1000吨pvc百叶窗型材项目 |
建设地点: | ******有限公司现有厂房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5年7月4日 至 2025年7月10日 |
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占地面积2319.42平方米。项目购置高速混料机、双螺杆锥双造粒机、75型单螺杆挤出机、水性漆喷涂机等设备,以PVC树脂粉、钙粉等为主要原材料,经混料、造粒、型材挤出、成型、喷漆等工序,年产PVC百叶窗型材1000吨。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运营期本项目共设置4根排气筒。混料、造粒、破碎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房密闭,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干式除尘+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烘干箱以天然气为燃料,配备低氮燃烧器,燃气废气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林格曼黑度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标准限值要求,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限值要求,氯乙烯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有机特征污染物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及去除效率。项目应切实加强VOCs治理,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氯乙烯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颗粒物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 ******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污水总排口出水水质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1标准、《流域水污染物******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对生产区地面、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除尘器收尘、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废布袋、水性漆渣、废水性漆桶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喷淋废水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固废暂存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进行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