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内容:
原磋商文件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商务部分评分/“2-5根据供应商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类似业绩进行评价:每提供1个有效业绩得1分,满分3分。注:(1)类似业绩是指:供应商销售钬激光的业绩。(2)需提供业绩的以下四项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①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成交)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②中标(成交)通知书;③采购合同文本;④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验收材料须加盖业绩对应采购人印章)”更正为“2-5根据供应商承诺所提供的产品保修期过后的年维保费用进行评价:(1)年维保费用≤合同总价3%,得3分;(2)合同总价3%<年维保费用≤合同总价5%,得2分;(3)合同总价5%<年维保费用≤合同总价8%,得1分。(4)其他情况不得分。供应商须提供书面承诺,否则不得分。”。
其他事项不变。
按磋商文件规定,本公告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告如与磋商文件及本项目的采购公告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公告为准。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592-******。